一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第四十一條規定,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,不得丟失。發票丟失,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,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公告聲明作廢。任何發票遺失都需進行刊登聲明作廢公告。
二、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的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、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》(國稅函[1995]292號)第二項規定,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、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、丟失的專用發票,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(寄)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,對發生被盜、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,必須要求統一在《中國稅務報》上刊登“遺失聲明”。
三、發票丟失處理規定:
1、登報聲明作廢。發票接收方遇有遺失、被盜、被搶等特殊情況的,應于發票遺失起10日內登報聲明作廢。聲明的內容應包括遺失發票的名稱、發票代碼、發票號碼等。
2、發票開具方出具證明。發票開具方的證明包括以下內容:開具的票種、發票代碼、發票號碼、開票時間、開票金額、收款項目等。
3、稅務機關核實。發票接收方憑登報聲明作廢的報紙、本人的情況說明、發票存根聯(加蓋開票方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)、發票開具方的書面證明向各市(縣)局征管科、市局各分局綜合業務科提出申請,征管科、綜合業務科對提交材料核實后,在發票存根聯復印件上簽署“發票遺失,特此證明”,并加蓋公章。
4、對遺失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六條及《稅收征管法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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